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7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76 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19 條、第20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 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目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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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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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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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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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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