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76 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19 條、第20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 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目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
    2. 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1. (一)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及信用評等等級。
      2. (二)事業組織:列示內容同第十條公司組織。
      3. (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十)
      4. (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3. 三、信用增強之方式及內容。
    4.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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