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76 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19 條、第20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 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目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發起人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發起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及受處罰情形。
    2. 二、發起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及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3. 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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