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76 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19 條、第20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 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目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受託機構總結意見書。
    2. 二、受益證券概況。
    3. 三、投資計畫概況。
    4. 四、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
    5. 五、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職責。
    6. 六、發起人概況。
    7. 七、安排機構概況及職責。
    8. 八、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
    9. 九、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
    10. 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與公告。
    11. 十一、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
    12. 十二、投資風險揭露。
    13. 十三、受益人會議。
    14. 十四、特別記載事項。
    15. 十五、有關法規。
    16. 十六、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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