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7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76 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19 條、第20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 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目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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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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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及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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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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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名稱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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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排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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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監察人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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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益證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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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基本投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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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種類、期間及發行金額、票面利率及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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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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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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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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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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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募人應審慎考慮本受益證券之風險(載明風險揭露刊印頁次)。除非應募人已充分瞭解並能夠承擔這些風險,否則不應投資本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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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應刊印「本受益證券得投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應募人特別注意」及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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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受益證券之核准,並不表示本受益證券絕無風險,受託機構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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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受託機構、發起人或委託人、安排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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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受託機構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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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刊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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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募集受益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在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