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9條條文及第24條附表格式五之十六至五之十八, 自10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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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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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財務報告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