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9條條文及第24條附表格式五之十六至五之十八, 自10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票券金融公司除已依格式 K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