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9條條文及第24條附表格式五之十六至五之十八, 自10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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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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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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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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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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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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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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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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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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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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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估計與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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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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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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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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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融工具除依格式 A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之等級資訊外,並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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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之管理政策與實務,以及主要風險之暴險情形。其中有關下列資訊應依其所屬風險類別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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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品質(格式B)、主要業務概況(格式C)、授信風險集中情形(格式 D)、損失準備之提列政策及備抵呆帳之變動情形(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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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之風險顯著集中資訊(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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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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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率敏感性資訊(市場風險)。(格式E)(五)資金來源運用表(流動性風險)。(格式F)(六)特殊記載事項(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格式G)十五、資本適足性。(格式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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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債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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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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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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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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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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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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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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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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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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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部門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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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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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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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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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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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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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所得稅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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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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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對銀行暨同業之拆放、透支及拆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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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票券金融公司之子公司持有票券金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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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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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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