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 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6條、第20條 、第2 4條之格式A、格式一之四、格式五之四、格式五之六、格式五之 三十一、格式六之五-一至格式六之五-三;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9日修 正前之第3條第2項第8款、100年8月19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條第2項 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 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票券金融公司除已依格式 K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1.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2.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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