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 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6條、第20條 、第2 4條之格式A、格式一之四、格式五之四、格式五之六、格式五之 三十一、格式六之五-一至格式六之五-三;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9日修 正前之第3條第2項第8款、100年8月19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條第2項 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 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1.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1.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3.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4.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5.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6.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I)
      7. (七)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J)
      8. (八)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2.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3.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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