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 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6條、第20條 、第2 4條之格式A、格式一之四、格式五之四、格式五之六、格式五之 三十一、格式六之五-一至格式六之五-三;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9日修 正前之第3條第2項第8款、100年8月19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條第2項 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 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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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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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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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本係股東對票券金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票券金融公司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票券金融公司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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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公積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票券金融公司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當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將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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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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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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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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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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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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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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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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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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