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 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6條、第20條 、第2 4條之格式A、格式一之四、格式五之四、格式五之六、格式五之 三十一、格式六之五-一至格式六之五-三;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9日修 正前之第3條第2項第8款、100年8月19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條第2項 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 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 一、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係向銀行暨同業借入按日計息之短期款項及於所訂契約額度內向銀行暨同業透支之款項。
    2. 二、應付商業本票係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其他票券商承銷之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3.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2.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 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4.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5.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6.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等。
      1.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2.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附買回條件交易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3.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7. 七、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8.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9. 九、應付公司債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之債券。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率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10. 十、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11. 十一、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1.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 3.財務保證合約。
        4.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2.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
      3.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者。
    12. 十二、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負債準備應於票券金融公司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票券金融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評估可能之損失,並提足保證責任準備。
    13. 十三、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14. 十四、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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