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9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41 8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8條、第 2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1. 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2.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3.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4.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5.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估計與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6.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7. 七、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八、金融商品(含衍生性金融商品)除依格式 a揭露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層級資訊外,應依據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8. 九、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之管理政策與實務,以及主要風險之暴險情形。其中有關下列資訊應依其所屬風險類別予以揭露:
      1. (一)資產品質(格式 A)、主要業務概況(格式 B)、授信風險集中情形(格式 C)、損失準備之提列政策及備抵呆帳之變動情形(信用風險)。
      2. (二)資產、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之風險顯著集中資訊(信用風險)。
      3. (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4. (四)利率敏感性資訊(市場風險)。(格式 D)(五)資金來源運用表(流動性風險)。(格式 E)(六)特殊記載事項(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格式 F)十、資本適足性。(格式 G)
    9. 十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10. 十二、公司債之發行。
    11. 十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12. 十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13.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14.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15. 十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6. 十八、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17. 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18. 二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9. 二十一、部門別財務資訊。
    20. 二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21. 二十三、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22. 二十四、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23. 二十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24. 二十六、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25. 二十七、所得稅相關資訊。
    26. 二十八、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27. 二十九、拆放銀行暨同業及銀行透支拆借情形。
    28. 三十、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29. 三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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