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41 8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8條、第 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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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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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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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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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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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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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估計與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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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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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八、金融商品(含衍生性金融商品)除依格式 a揭露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層級資訊外,應依據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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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之管理政策與實務,以及主要風險之暴險情形。其中有關下列資訊應依其所屬風險類別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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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品質(格式 A)、主要業務概況(格式 B)、授信風險集中情形(格式 C)、損失準備之提列政策及備抵呆帳之變動情形(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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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之風險顯著集中資訊(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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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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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率敏感性資訊(市場風險)。(格式 D)(五)資金來源運用表(流動性風險)。(格式 E)(六)特殊記載事項(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格式 F)十、資本適足性。(格式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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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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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債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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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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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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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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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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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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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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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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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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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部門別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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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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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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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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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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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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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所得稅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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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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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拆放銀行暨同業及銀行透支拆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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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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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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