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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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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係向銀行暨同業借入按日計息之短期款項及於所訂契約額度內向銀行暨同業透支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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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付商業本票係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其他票券商承銷之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價應列為應付商業本票之減項。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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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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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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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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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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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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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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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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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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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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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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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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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付利息係應付附買回條件交易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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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及股利等。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應付款項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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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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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付公司債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之債券。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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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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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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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持有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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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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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保證責任準備、買賣證券損失準備、及其他雜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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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責任準備係票券金融公司於結算時,評估授信資產可能之損失,依法所提足之保證責任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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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證券損失準備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經營債券自營業務,依規定按月就買賣有價證券之淨收益百分之十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惟其累積達二億元時,得免繼續提列。該準備於實際發生自行買賣債券淨損失時予以沖回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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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金準備係應計退休金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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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什項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