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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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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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