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1.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1.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3.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4.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5.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6.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K)
      7. (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8. (八)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 L)
      9. (九)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2.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3.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 M)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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