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1. 一、銀行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2.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3.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4.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5.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6.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7.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8.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9.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10.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11. 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12. 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13. 十三、金融債券之發行。
    14. 十四、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15. 十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16.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17.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18.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19.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20. 二十、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21. 二十一、部門財務資訊。
    22. 二十二、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A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之等級資訊、格式B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C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23. 二十三、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規定揭露。
    24. 二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25. 二十五、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26. 二十六、銀行財務報告應揭露資產品質、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授信風險集中情形、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及新臺幣及美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格式D至I)二十七、資本適足性。(格式J)
    27. 二十八、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28. 二十九、銀行之子公司持有銀行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29. 三十、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30. 三十一、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31. 三十二、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32. 三十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33. 三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