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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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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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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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銀行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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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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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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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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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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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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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額,手續費收入係代辦各項手續所獲得之收入;手續費費用係委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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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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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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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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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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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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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指銀行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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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係指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收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處分不良資產、承受擔保品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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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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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之費用及提列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各項資產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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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費用係銀行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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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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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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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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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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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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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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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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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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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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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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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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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