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所有條文

  1.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 (一)股本係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銀行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銀行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2. (二)資本公積係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銀行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3.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 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 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4.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5.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2.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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