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 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 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 第五節節名(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 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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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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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