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 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 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 第五節節名(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 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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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財務、股務或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合計達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