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 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 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 第五節節名(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 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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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治理主管為公司經理人,適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經理人之規定。
  2.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
  3. 公司治理主管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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