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 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 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 第五節節名(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 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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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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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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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守則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