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 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 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 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所有條文

  1.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監察人者,應依公司法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監察人選任程序,採用累積投票制度或其他章程所訂足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之選舉方式。
  2.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3.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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