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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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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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涉及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