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前述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
前項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建立並公告公司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
二、指派檢舉受理人員或專責單位。
-
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
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
-
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公司得不予處理。
-
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詰者,不適用第二項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