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金融控股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1.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2.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3.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4.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5.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 六、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7. 七、經理人之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8.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9. 九、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除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
  3.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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