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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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獨立董事就重大案件或有疑慮之案件,如有必要可聘請第三方專業人士協助評估,或要求內部稽核進行專案查核或事後追蹤。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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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報酬,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