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 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 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 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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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報酬,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