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 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 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 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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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七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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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佔董事席次比率不宜過高,且應遵守第二十三條兼任職務之規定,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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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性別、年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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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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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宜具備之能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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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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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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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對子公司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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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機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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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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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市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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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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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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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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