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63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第59條、第61條至第63條;增訂第34條之1、第44條之1及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受託機構、委託人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
    2.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3. 三、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1.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2. (二)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3.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4.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4. 四、與信託財產有關之下列事項:
      1. (一)信託財產之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價值。
      2. (二)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3.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4. (四)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5. 五、受託機構因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自應募人或購買人所收受對價之運用方法。
    6. 六、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7. 七、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約定。
    8. 八、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交易處理程序及內部控管方式之說明。
    9.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第四款第四目及第六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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