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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72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2年12月5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688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36條、第41條、第45條、第47條及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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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會計師有第三十九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會計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交付懲戒。
前項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逕報財政部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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