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72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2年12月5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688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36條、第41條、第45條、第47條及第4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1.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2.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3.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4.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5. 五、提議、決議事項。
  2. 前項申報,由省(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分別轉報內政部及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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