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47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47年10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1. 一、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者。
    2. 二、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銀行、商業、工商管理、經濟等科系畢業,並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任會計或審計主要職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會計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
    4. 四、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者。
  2.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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