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47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47年10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第2條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銀行、商業、工商管理、經濟等科系畢業,並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任會計或審計主要職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會計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授權子法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