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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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對功能性委員會、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授權及職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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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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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與總經理或其他相當職級者(最高經理人)不宜由同一人擔任。如董事長與總經理或其他相當職級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宜增加獨立董事席次且應有過半數董事不具員工或經理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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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