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03 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8條、第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1條條 文,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 字第1020054435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03460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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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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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全部之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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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上市或上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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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申請終止上市或上櫃並獲核准者。但上櫃標的證券轉上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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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應予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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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之終止上市日,為標的證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或上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