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03 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8條、第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1條條 文,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 字第1020054435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03460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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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於停止交易期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恢復標的證券之買賣時,本公司應即恢復該標的證券選擇權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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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恢復交易時,各序列之推出,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