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03 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8條、第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1條條 文,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 字第1020054435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03460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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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時,該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應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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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有關法令、本公司相關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交易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予以暫停交易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交易或終止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交易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