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58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7條、第39條條文,除第2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7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外,自102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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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商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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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所用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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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積盈虧: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尚未匯回總公司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依有關法令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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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權益:外國期貨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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