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及第二十條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及第十三款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序文、第四目至第六目、第十一目、第十四目及第十四款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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