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1. 一、資產負債表。
    2. 二、綜合損益表。
    3. 三、權益變動表。
    4. 四、現金流量表。
  2. 前項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3. 受查者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應核閱受查者重要子公司之期中財務報告。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須於期中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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