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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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得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我國會計師應負責規劃、指導及監督,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規定辦理,且出具查核報告不得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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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亦應由我國會計師查核,或與前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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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核閱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期中財務報告,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