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家報告所用資料、假設、方法及結論是否合理及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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