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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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三號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