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及協助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以下合稱查核人員)應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2.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並督促助理人員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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