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8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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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本規則。但受查者自願提前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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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未依前項辦理之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應依本規則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