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6003675 4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20條、第29條;增訂第2條之1、第12條之1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2. 本規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於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1. 一、受查者之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2. 二、受查者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 三、受查者之總產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4. 四、受查者屬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5. 五、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6. 六、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其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合併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其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合併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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