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 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9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18條條文;並 自95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1. 一、資產負債表。
    2. 二、損益表。
    3. 三、業主權益變動表。
    4. 四、現金流量表。
  2.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項之業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餘表合併為損益及保留盈餘表,或將損益表及累積虧損表合併為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3. 第一項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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