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 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9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18條條文;並 自95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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