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 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9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18條條文;並 自95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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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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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