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 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9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18條條文;並 自95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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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應洽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